海南高院环保庭第一案开审。 黄叶华 摄
海口网8月23日消息(实习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胡娜)8月23日上午9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该庭自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认定吕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猪活动时,排放了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吕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组织关闭并拆除所属的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猪场,并将所有生猪搬离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吕某则认为自己的养猪场于2006年建成,一直采用无公害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在养殖过程中,并未向水源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且所采用的养殖技术达到零排放标准,故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因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并责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就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给予行政赔偿70万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吕某经营的养猪场至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3日上午,该案二审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认为,涉案养猪场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养猪场的生产经营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无须举证。
吕某则称,其2006年开始经营涉案养猪场,采用无公害发酵温床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黑猪种猪养殖,达到了零排放标准,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黑猪种猪养殖也一直是国家鼓励,并给予补贴扶持的项目。海口市政府实施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行政行为,应当先举证证明其养殖场造成了实际污染或存在污染可能性。
2006年,吕某开始经营涉案养猪场,当时国家相关规定尚未出台,也无任何单位出面干涉其投资兴建养殖场;而海口市政府2010年才作出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吕某因此不服,认为被上诉人如果要拆除养猪场,就应当赔偿其对涉案养猪场已经投入的60多万元和其他损失共计70万元。
1997年,海口市政府将永庄水库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于1999年实施《海口市永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2009年2月又决定建立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于同年8月印发海口市永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吕某一直是在该保护区内建设涉案养猪场,因此不符合海口市政府2010年印发的海口市水环境面源污染专项治理污染源拆除及补偿方案,且吕某的养猪场至今未补办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被上诉人据此不予赔偿。
庭上,法官征询了双方意见,吕某同意接受法院对行政强制纠纷的协调和对行政赔偿纠纷的调解,希望法院能支持其的赔偿请求;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由于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必须询问被代理人的意见才能答复。
鉴于此案的复杂性,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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