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24日消息 昨日央行对外披露,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再提速。《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意味着小规模试点之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人民币FDI)的监管框架正式出台。继人民币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市、R-Q FII(人民币境外合格投资者)机制之后,将新增一条境外人民币回流渠道。
但业内人士提醒,资本项目管制在某些领域有所放松可能会降低国际资本流入境内的成本,须防不确定的资本流入流出所带来的风险和冲击。
启动
人民币FDI政策框架出台
记者23日从商务部网站获悉,商务部日前起草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开始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者被允许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人民币FDI政策已经酝酿多时,此次推出可谓水到渠成。在今年4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司长李波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在广交会联合主办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论坛上就透露,关于人民币FD I的政策,人民银行正会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加紧研究制定。人民银行在2010年和2011年已做过两轮调研,发现企业对人民币FD I的需求非常迫切。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日前在香港也表示,为更好地服务贸易、投资等实体经济,国家支持香港企业使用人民币赴内地进行直接投资,稳步开展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并尽快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
《华尔街日报》23日发文指出,商务部首次发布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监管框架,从而将去年下半年启动的相关试点项目正式化。根据试点项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需要逐一寻求审批,但新监管框架应会增强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并有可能为投资者简化相关手续。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政策的推出进一步解决了境外人民币的去向问题,并使跨境人民币投资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另外,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以及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须报商务部审核。而若投资方属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也须报商务部审核。征求意见稿还强调,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业内专家表示,初期境外企业人民币FD I的规模会比较有限。赵庆明指出,企业用人民币投资因为不涉及中间的换汇环节,成本会相对较低,但是,其实从另一方面看,其也丧失了享受人民币升值带来好处的机会。因此,若投资者同时持有人民币和美元,可能选择用美元投资更加客观实际。
意义
人民币回流渠道拓宽
“人民币FDI是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提速的重要标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晋斌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是为人民币回流创造一个通道,其大背景是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外国人手中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就应该有相应的出处,一个是买中国商品,一个是到中国来投资。
透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渠道,境外已经积累起数额巨大的人民币存量。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在最初的一年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只能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而在2010年6月22日,央行公告宣布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至20个省市。与此同时,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 易 和 其 他 经 常 项 目 人 民 币结算,并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央行数据显示,从2009年试点之初至2011年4月末,全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达10481亿元。而在2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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