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8月25日消息 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由于修改规模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通过。
昨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向常委会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法工委从2009年初即已着手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此次修法旨在循序渐进地推进刑事诉讼制度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人权入宪对此次修法影响深远,此次修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上采取并重思路。
【变化】 新增60条修改条文近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全程参与了此次修法的专家座谈会。他表示,此次是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修改条文接近一半,新增60条,达285条。
修正案草案涉及七个主要方面的修改。证据制度方面,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及拘留、逮捕后立即送往看守所以防范刑讯逼供。为提高证人出庭率,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并加大对证人保护的力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了逮捕率高的问题,草案细化了逮捕的条件,完善了监视居住的适用,并将拘传的时间从目前的12个小时延长到24个小时。
2007年律师法修订后,该法规定的一些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实现的不好,此次修法将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从审查起诉阶段提至侦查阶段,除了三种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侦查机关批准。
此次修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将技术侦察、秘密侦查等特殊侦查手段引入刑诉法,并给予这种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的法律地位。为防止这种侦查手段滥用,草案严格限制了该种侦查手段的使用。
审判程序方面,草案完善了二审程序,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只能一次,第二次则由二审法院直接判决。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引入了最高法院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最高检察院可提出意见等保障死刑被告人权利的措施。
刑诉法首次引入了特别程序,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特定范围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以及暴力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难点】 多部门协调增立法难度
上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纳入五年立法规划,但最终未能实现修法。陈卫东表示,刑事诉讼法是非常复杂、技术性很强的立法,涉及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有机的配置,往往很难达到一致,同时又由于各个权力之间的配置,涉及到各个机关的利益,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机关、监狱等,在这些问题上往往互相之间有不同意见,遇到不同意见在立法上很难强行规定,需要各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增加了立法的难度。
以侦查机关为例,陈卫东表示,过去侦查机关在刑诉法立法中态度比较消极,但这次修改公安配合比较积极,一些能够让渡的权力就让渡出来,积极、主动地配合修法也推动了修法的顺利进行。
此次草案对侦查权进行了一些限制,将对公安机关现有的一些侦查手段、方式、工作的模式带来冲击,不过陈卫东认为,公安机关都能够做到,有些问题过去是过于杞人忧天,“当年修改刑诉法废除收容审查,担心还小吗?最后实践证明也没问题。”
【前瞻】 修法一步到位很难做到
对于此次修法,陈卫东表示,修法能够顺利地进行总体上是在中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中央对司法改革高度重视,推动了刑诉法的修改。
从1979年直到此次修改,刑诉法在不断完善。陈卫东认为,上次修法后,内容依然单薄,规定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相互之间又缺乏衔接和有机配套。随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展迅速,法学界和司法界及社会各界呼吁再次修改。
不过他坦言,这种修改还要经历若干次,现在修改后的条文共285条,增加了60条,而500条才能基本满足需要,还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
对于修法一步到位的期待,陈卫东表示很难做到,修法要考虑社会发展的水平、司法实践的状况、整个社会接受的能力,只能逐步地推进。他提醒,不要认为此次修法后可以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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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逮捕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讯问疑犯
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音或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严禁逼供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收集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出庭
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律师辩护
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法律帮助
草案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技术侦查
草案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死刑复核
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封存制度
草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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