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民网报道,8月24日晚10时,上海第三人民医院(宝钢医院)手术室突发火灾,起火时手术室内正在进行截肢手术,病人全身麻醉。手术室里至少有6名医护人员,他们发现隔壁房间起火后相继撤离,但没有移走手术台上的病人,最终病人身亡,死因可能是窒息。目前,涉案医护人员已在接受警方调查。
此事件引发了公愤。这并不是医德欠缺的问题,和一些新闻里路人不能见义勇为也有着本质不同。医护遗弃病人致死,已经涉嫌犯罪——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一般的犯罪都是“做了什么”,但有些犯罪是“没做什么”: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没履行,是谓“不作为的犯罪”。
这个“必须作为的义务”分为三种:一是未履行法定义务。第二,是先行行为致他人于危险之中,就产生了补救的义务。医护将病人全身麻醉,病人遇到火灾连爬走、喊救命的能力都没有,医护当然有义务善始善终把他带离火场。第三,是基于职务上的要求,教科书所举的典型例子正是:当班医护拒绝抢救病人,因为医护的职务就是救人,反过来说,送到医院的病人的安全,也正是系于他们的职务行为上。他们有义务救而不救,那就是“不作为”,刑法将之推定为:放任别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这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这不是危言耸听,各地都有案例。以浙江首例“不作为故意杀人案”来说:一对同居男女有矛盾,女的当着男方李某的面喝农药自杀,男方非但不救,反而一走了之。最终女的死了。法院认定:李某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但未救助,造成女方死亡,其不作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李某自首,才从轻判刑5年。
医护跟患者是什么关系?是以生命相托。同居男女之间的救助义务,比手术中医护救助患者的义务低得多,但李某还是因为不救人获刑5年,那么医生该承担何等责任呢?
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要求人人是冲进火场的英雄,但法律要求医生去救助被全身麻醉、没有一丝自救能力的手术台上的病人。刑法的标准,是维护社会运作的底线,不能再退了。
况且当时的情况,并非危急得没时间救人。目击者称火并不大,但浓雾弥漫。火场上一层楼的病人也能安全疏散。为什么手术室中6个医护人员都安全撤离,却单单把手术台上的病人留在火场中?
医院方面辩解称:当时病人并不适合移动,找出停电造成手术台上的电子锁定装置难以解除;贸然解除止血带、拔掉呼吸机可能会危及生命等理由。且不说,医院是否该配备用电源解决停电的问题,是否该有人工气囊等应对呼吸机可能的失灵,当事医生的逻辑就匪夷所思:专业医护人员都觉得自己不能解决止血、维持呼吸的问题,于是离开现场找“消防人员来救人”,消防人员有救人的相关医学知识吗?
这些理由显然无法掩盖“不作为”的事实,涉嫌犯罪。应由警方介入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确定医护是否有渎职,是否构成犯罪。
我们不期待医护个个是“天使”,但若医护违背法定义务成为见死不救的“魔鬼”,就该得到惩罚。(徐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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