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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扶摔倒老太反被诬撞人 老太或涉嫌诬告陷害罪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8-30 10:33

  海口网8月30日消息  8月27日中午12点多,江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石庄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一辆大巴车在石庄镇西边的张黄立交桥上,撞倒一名骑三轮车的老人后逃逸,石庄中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

  警方随即找到了被撞老人,这位姓石的老太太家住石庄镇闸口村十三组,经过医生诊断,老人头部有轻微伤,在石庄医院留院观察。面对警方调查,老人一口咬定撞倒她的大巴车,是南通汽运集团飞鹤快客公司往返于市区和石庄镇之间的班车,车牌号是苏F29171。接到警方通知,8月27日下午3点,班车驾驶员殷红彬开车赶到石庄交巡警中队接受调查。据了解,殷红彬有19年驾龄。

  可在交警调查时,殷红彬所述与石老太太反映的情况却完全相反。殷红彬告诉民警,8月27日中午12点34分,他的车开下张黄立交桥时,发现前方有辆三轮车横在路面上,靠近后看清楚是一名老人被压在车下,于是他靠边停车,下去搀扶老人。他的话得到了同车乘务员郁维贞的证明,搀扶起那位老人后,老人还感谢他们做了好事。

  殷红彬告诉民警,后来因为考虑到班车要误点,他将老人交给一位刚好经过现场的村民,就开车离开了。当时,这位村民想拦下他,怀疑是他的车撞了老人。

  对于当事人双方完全相反的说法,警方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警方发现,由于飞鹤快客公司的大巴车都安装了车辆监控系统,能够实时记录车辆前方和内部情况。通过调阅监控录像,警方发现,正如殷红彬所述,班车在中午12点34分左右驶上了张黄立交桥,当车辆开始下桥时,前方道路上出现了一个黑点,随着车辆慢慢靠近,可以看到是一辆三轮车横躺在路当中,隐约能认出摔倒老人的一条腿。

  殷红彬说,他靠边停车后,让乘客留在车上,自己和乘务员两人下车帮助老人。记者辗转联系到一位当时在车上的乘客,他也证实了殷红彬是下车救人。目前,石庄交巡警中队还在调查老人摔倒的真实情况,而殷红彬和乘务员郁维贞因为及时停车救人,受到了大家的肯定。(刘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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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太或涉嫌诬告陷害罪

  本是助人为乐,却被受助人反咬一口诬陷为肇事者。对于石老太的这种行为,有律师认为其行为或将涉嫌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诬告陷害罪作出了定义,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石老太其家属报案时称,大巴司机是撞了人后逃逸,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即可追究刑事责任。”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文辉认为,石老太及其家属明显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岳文辉律师解释说,从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说,首先必须是捏造犯罪事实,所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并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石老太及其儿子都拨打了报警电话;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石老太明确报出了大巴车的车号,足以让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岳文辉律师认为,从犯罪要件的构成上来看,石老太的行为均已满足。

  岳文辉律师表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在岳文辉律师看来,石老太的这种行为是对人们助人为乐情感的一种极大伤害,拷问着我们整个社会的诚信和道德。“刑法中规定诬告陷害情节严重才追究,我认为石老太的行为完全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其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如果诬告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那么今后会有更多人去触碰人们的情感底线,从而达到自己个人的某种目的。”(刘栋)

  扬善必先惩恶

  天津许云鹤案正在二审中,南通街头又出现了相似的一幕。所幸,公交车上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记录下了现场,证明了公交车司机殷红彬的清白。

  自5年前南京彭宇案之后,类似事件不断约束公众的善心。在“世风日下”的悲叹中,越来越多的人们挣扎于对“讹人”的恐惧和对“助人”的向往之间。热血渐渐凝冻之时,我们应当重新张扬一个道理:扬善必先惩恶。

  我们的法律支持“惩恶”。《民法通则》第101条、134条赋予个人以侵害名誉权之名要求道歉和赔偿的权利,《刑法》第243条则赋予司法机关惩治恶者的权力。但我们常常缺少以法律维护社会正义风气的决心——同类事件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机构,罕见拨开迷雾、追求真相、惩恶扬善的坚持。

  如皋一案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司法机关会不会进一步追究撒谎构陷者的法律责任?我们难以断言。但我们真诚地希望,司法能够以法律的尊严净化人性的恶,能够以法律的威慑力维系人们最起码的道德感。

  摄像头救下了殷红彬;但我们却不能指望摄像头拯救道德。(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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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汇报 ] [作者:刘栋] [编辑:胡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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