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章行驶的电动车。(记者 李汉仁摄)
海口网8月31日消息(记者 王绍兵)30日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获悉,《海口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已经完成,该修改稿在原草案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修改,其中很大程度上吸纳了立法听证会上陈述人的观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31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电动三轮车不在立法范围
在第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草案的名称与适用对象为电动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等车辆,范围过大,建议修改。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应主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并将草案第二条关于本法规的适用对象修改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未对带牌销售作出规定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销售商带牌销售电动自行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市民,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属行政许可行为,按照相关法制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授权或委托销售商实施行政许可,带牌销售后,车主还要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法规中不对带牌销售问题作出规定。
实施前购买车辆免费登记
为了便于市民登记上牌,法制委员会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申领、变更、转移等,除工本费外,不得收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超标车过渡两年暂不变
法制委员会集中大家的意见后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大量存在已既成事实,立法应当面对现实,既考虑规范管理的需要,又考虑各方面合理的利益诉求,建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维持2年不变。
“驾驶超标车需驾证”被删除
草案中,超标车在两年过渡期内上路行驶必须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规定也引起了市民的不同意见,因为这两条规定涉及面广,增加群众负担,不尽合理。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将大大增加本市机动车道路管理的压力和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在短时间内大量办理摩托车驾驶证也难以操作。此外,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地方立法无权对强制保险事项作出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了以上两项规定。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