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增设设施方便 推行电动自行车
又讯(记者 王绍兵)记者从《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中发现,这次最大的亮点就是新增了保障通行条款,保障公民交通工具选择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不少市民提出我市市区存在许多路段未设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不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等突出问题。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非机动车的主要类型,改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通行条件,是保障公民交通工具选择权,引导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条件。
为此,草案修改稿已经把第四章标题都修改为“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并在该章中增加有关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规定。
草案修改稿明确,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划设非机动车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满足非机动车的通行要求。
此外,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或者有偿服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等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此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的,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不同意见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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