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日消息(记者 冯本静)“本以为团购旅游很划算,结果5天玩下来,景点没怎么看,店倒是逛了不少,光购物就花了1000多元”;“原价660元,现在28元,仔细一瞧,还有很多表述模糊的自费项目,加起来和旅行社的报价也差不多了”;“没有合同,没有行程,甚至根本不是旅行社在组团,出现了问题怎么办?”以上就是游客对团购旅游的实际感受和评价,随着旅游团购的“井喷”式增长,类似的抱怨、疑问、投诉也越来越多。为此,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再次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行社需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方可经营旅游业务,对于出境游、赴台游组团社则有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外,其网站首页应当载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旅游者在团购旅游时,应留意相关信息并核实。
第三,对于超低价、超低折扣的旅游团购,旅游者务必谨慎选择,仔细阅读产品说明,甄别模糊表述,向零负团费说“不”。
第四,购买旅游产品,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索取发票,确认旅游行程,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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