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日消息(实习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李建明)近日,海口市美兰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在海口美丽人生烧烤园工作的曾某,看见自己暗恋的女服务员和三男青年一起玩,却起醋意,后引起争吵,曾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原告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三项合计人民币17173.77元。
2009年11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曾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老机场美丽人生烧烤园值班,并同徐某(已判刑)等人一起喝酒时,看到其暗恋的该烧烤园女服务员欧某和王某、张某、石某等男青年在烧烤园吃夜宵,且在吃完夜宵后一起到烧烤园女工宿舍玩,引起曾某的醋意。次日凌晨2时许,曾某和徐某以烧烤园规定男性不能进入女工宿舍为由,欲赶他们走,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曾某和徐某到美丽人生烧烤园围墙旁的花草丛中拿出两把砍刀,和一起喝酒的朋友追赶欧某、王某、张某和石某至万华路某鸡饭店门口处,将上出租车准备离开的王某、张某、石某拉下来,并持刀将王某、张某、石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伤致右下肢形成13cm缝合疤痕,并致髌骨、胫骨骨折,所受损伤系轻伤。
在起诉书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称:被告人曾某的行为造成其伤害。请求判令被告人曾某赔偿其医疗费13500元、误工费52000元、精神损失费35000元、营养费6000元。合计人民币106500元。当庭提供医疗票据、疾病证明。
被告人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能力赔偿。
法院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受伤后于2009年11月12日至12月31日在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9天,花医疗费13744.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与其同伙无端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轻伤的后果,依法应当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部分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原告人诉请医疗费,有医疗票据证实的13744.85元予以支持;原告人系农民,根据其所从属行业,按照2010年全省农、林、牧、渔业的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18093元,误工费以其住院49天计算,即误工费18093元÷365天×49天=2428.92元;营养费酌情支持1000元。以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三项合计人民币17173.77元应由被告人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曾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三项合计人民币17173.77元。赔偿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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