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0日消息(记者杨杰 实习生薛蓬)“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省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是我省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9日上午召开的全省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上,海南省人社厅副厅长林存斌难掩喜悦之情,“从今天起,之前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领取到基本养老金的集体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五七工等超龄未参保人员,可以依据条件申办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养老后顾之忧。”
海南省目前城镇居民中,16—59岁适龄参保人员为106万,60周岁以上为15万,其中的4.5万人属“一有一无”人员,即曾有工作经历,没有参加过任何养老保险保障,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使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得到维护,实现我省全体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
欲参保人员须满足“两硬一软”条件
申办人员必须满足两条硬性要求和一条弹性要求。硬性要求是申办人员在今年12月31日前男性要达到或超过60周岁、女性要达到或超过55周岁,同时还必须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包括户籍在我省,但已在外省定居人员),两者缺一不可。
此外,申办人员还要满足以下4条中的任意一条:曾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曾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曾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并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或曾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未作一次性支付待遇处理的人员;原集体企业的五七工、家属工。
缴费基数分5级,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符合上述条件的超龄人员,将按2010年前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6年—2010年,各年的平均工资可登陆省人社厅网站进行查询)。在相应缴费年度内,可自愿选择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和100%为基数进行补缴,费率为20%。
申办人员可按下列计算公式,推算每年需缴纳费用:1996年—2010年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选定的缴费基数×0.2×12个月,需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缴费基数一旦选定将“从一而终”,不得再次修改。如要补缴15年的费用,只需将1996年—2010年各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分别代入公式计算,然后将结果相加即可。
政策同时规定,在今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超龄人员,无论男女均以60周岁为基数,年龄每增长1年则向前减少1年实际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实际缴纳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如申办人员在12月31日前为61周岁,则其只需缴纳14年(1997年—20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此类推。若申办人为70周岁及以上,则按规定至少需缴纳5年(2006年—2010年)的基础养老金。
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之前曾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但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领取一次性待遇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先将已领取的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退回社保经办机构;而未作一次性待遇处理的人员,其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进行抵减。
同时,按照我省相关规定,超龄人员参保后,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一律视为缴费年限并享受政策规定的待遇。如某申办人员截止12月31日前为70周岁,其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为20年,则该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后,总共缴费年限应为25年。
超龄人员缴费后,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自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为320元,凡是低于这一标准的,一律提高为320元。超龄人员通过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
明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超龄人员快申办
超龄未参保人员申办基本养老保险,将从今天起一直持续到2012年1月1日,过期将不再受理。超龄人员应尽快凭户籍证明和本人档案,以个人身份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填写《海南省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批表》,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缴费基数后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有两类特殊情况需要引起注意,一是户籍在我市、原来在省直单位有过工作经历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二是劳动关系不明确且无法提供档案或档案记载不清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人社部门对其身份进行确认或提请劳动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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