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15日消息(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胡娜 侯俊杰)妻子与丈夫离婚,但户口没有迁出其丈夫所在的村民小组,后来该村征地,村组遂以二人已离婚为由,拒绝分给其征地补偿款。日前,在海南琼海法院的不懈努力下,这起征地补偿款纠纷顺利执行和解。
王某与许某结婚后,把户口迁入丈夫许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后来二人离婚,但王某的户口并没迁出该村。2003年至2005年村里征地时,王某均分到了征地补偿款,但到2007年村里再次征地时,村组却以王某已经离婚为由,拒绝分给王某征地补偿款。王某经多次索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琼海市法院于2010年11月作出判决,但村组一直未按判决全额支付王某应得的补偿款。
2011年7月,王某向琼海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受理该案后,执行局法官首先找到了村民小组负责人询问,但该负责人一直认为王某既然已与该村村民许某离婚,就不属于该村组村民,不应分得赔偿款。
对此,执行法官向其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释明,虽然王某与许某已经离婚,但只要其户口仍在该村组,就应当享有分配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该负责人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在2011年7月底之前向其支付其应得的补偿款。
随后执行法官通知王某来到现场,向其转述了村组的意愿,王某表示完全同意,二人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各自在执行和解书上签字,该案得以顺利解决。据悉,王某目前已拿到了全部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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