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揭开石油公司溢油赔偿序幕
目前至少有两个层面的索赔正在酝酿。一个层面是,国家海洋局已经聘请律师团,准备代表国家提起生态索赔;另一个层面,一些遭受损失的沿海养殖户准备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
海上溢油的赔偿在我国早有先例,只不过大多是在船舶溢油事件中,最著名的要算发生在2002年11月的“塔斯曼海”号油轮溢油事件。当时天津市海洋局代表国家向肇事企业申请生态赔偿,官司打了好几年,最后天津海事法院判决“塔斯曼海”号船主等相关责任人赔偿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1000余万元;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赔偿遭受损失的渔民及养殖户1700余万元。
这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海洋行政管理部门首次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出生态索赔。
此后,关于船舶溢油案的国家索赔和利益相关者的索赔出现了多起。近年来随着近岸油气开发的突飞猛进,钻井平台也逐渐成为海上溢油事件的主角,所以很多专家也在呼吁要关注钻井溢油的赔偿。
最近,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的张仁友律师专门研究了相关法律,在他看来,根据现有法律,向康菲索赔的道路注定不会平坦。
首先从国家的生态索赔来看,海洋环境生态损害包括水质、滩涂等海洋环境损害和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害,所以从起诉主体来看,海洋部门和渔业部门都可以进行起诉。但由于海洋的多头管理,在索赔中会不会出现推诿扯皮?除了解决谁起诉的问题外,最大的难题是如何计算和评估损失,也就是损失都包括哪些内容?
张仁友介绍,“塔斯曼海”海洋生态损害案中,天津市海洋局提出的海洋生态损害的费用包括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费、生物治理研究费和监测评估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海洋沉积物恢复费以及潮滩生物环境、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恢复费等8项,但天津海事法院仅仅只认定了前两项。
2007年,国家海洋局发布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根据该技术导则,海洋溢油的损害对象大致分为六类,即海水质量、海洋沉积物环境、潮滩环境、海洋生物、典型生态系与海洋生态系统。溢油海洋生态总损失费用为海洋生态直接损失、生境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和调查评估费四个部分的总和。由此确定最终索赔额度。但上述技术导则只是一个海洋行政部门的行业标准,这一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目前还存在争议。
其次,如果是养殖户申请民事赔偿,最大的困难就是收集证据。张仁友说,养殖户要做的准备包括,委托鉴定机构对海水中的含油量进行鉴定,还要对溢油的“油脂纹”进行提取,再与相关历史记录作比较,以确定溢油的准确来源。另外,还要找公证机构对海产品进行取样,找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
张仁友律师说,迄今为止国家海洋局还未全部公布生态损害评估的进展情况,包括污染源的诊断、污损对象及程度确定、生态污损评估等方面详细内容。这也给养殖户的索赔造成一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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