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0日消息(记者冯本静 通讯员林小丽 魏健一)海南陵水县一未成年人伙同他人使用暴力,一年内抢劫或者盗窃他人摩托车、手机、钱包多起,抢劫数额巨大。近日,陵水县法院对其及其同伙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黄某全因犯盗窃罪、多次抢劫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黄某圣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周某怀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圣犯案时未满十八周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某日凌晨零时许,经被告人黄某圣提议,被告人黄某全、黄某圣伙同他人在光坡镇A村黄某立家的庭院中盗得摩托车一辆,以900元卖掉。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615元。
2010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全、黄某圣、周某怀伙同他人在椰林镇海榆东线公路官坡村路口处,持刀抢走被害人陈某荣摩托车一辆、被害人陈某新手机一部。摩托车以1500元卖掉。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劫摩托车价值5040元、手机价值432元。
2010年7月20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黄某全等三人在椰林南干道磬景楼对面,持钢管打伤被害人杜某宝,并抢走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卖掉后被告人黄某全分得赃款800多元。经法医鉴定,杜某宝所受损伤属轻微伤。被劫摩托车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533元。
2010年8月23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黄某全等人在县城建设路手拉手超市旁的一条小巷内,持刀抢走被害人林某丹一个手提包(内装100多元现金、银行卡、身份证等)、被害人胡某晶一个手提包(内装一部手机、30多元现金等)以及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以2100元卖掉,被告人黄某全分得赃款500元。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劫摩托车价值73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全、黄某圣、周某怀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黄某全、黄某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黄某全属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圣系犯意的提起者,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圣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全、黄某圣、周某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全、黄某圣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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