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1日消息 9月21日上午,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新明等12人盗窃、抢劫一案,这个犯罪团伙以儋州籍成员为主,在2008年至2009年1年的时间内疯狂作案数十起,最终,这12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仅列举部分案例):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符学强、林盛、林日坚、陈泽海、高泽助、王秀卿、王新明、李仲芬、李茂彪、符琼宇、蔡南功交叉结伙在海口地区大肆进行盗窃,并多次将所窃赃物卖给被告人陈伟伟等人。陈伟伟低价购得赃物后又转售给他人。
2009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泽海伙同陈泽期、“阿刚”、“光村大哥”、“东城老二”(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海口市秀英区某贸易公司门口,用撬棍撬开房门、入室窃得两个保险柜,其中一个保险柜内有现金1万元,另一个保险柜内有一对金耳环。经鉴定,保险柜、金耳环的价值共计2678.21元。
200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陈泽海、高泽助、李仲芬伙同他人到海口市龙华区某产品供销总公司,“胶片”将该房的门锁打开,入室窃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和滑盖手机(经鉴定,共价值5755元)及一部数码相机。
200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高泽助、李仲芬伙同何明通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某房地产公司门口,用液压剪钳剪开门锁、撬棍撬开卷闸门,入室窃得一个保险柜、一台联想笔记本和两台华硕台式电脑。
2009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符学强、高泽助、李仲芬伙同何明通、“大胖子”(另案处理)等人到海口市美兰区某航空售票处门口,撬开卷闸门,入室窃得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两台组装式电脑,并将电脑卖给被告人陈伟伟,陈伟伟又将电脑转卖赚取差价。
2009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符学强、高泽助、李仲芬伙同何明通、“大胖子”等人到海口市秀英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财务室门口,用液压剪钳剪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窃得一个保险柜和一台TCL电脑主机,一台TCL液晶显示器。
2009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泽助、李仲芬伙同何明通到海口市秀英区港澳开发区某印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质量部门口,用液压剪钳剪开窗户防盗网,入室窃得一台宏基台式电脑、一台飞利浦15寸液晶显示器、一部富士牌数码相机。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3048元。
200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林盛、符学强、王秀卿、王新明、林日坚等人来到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商行门口,用撬棍撬开卷闸门欲入室行窃,被王某有发现,符学强遂持刀上前将王某有手指砍伤,并威胁王某有不许动,王秀卿负责望风,林盛、王新明、林日坚等人则入室抢得现金11300元及马爹利XO、轩尼诗XO、人头马XO、路易十三等品牌洋酒13瓶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13瓶洋酒价值共计51140元。
200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泽海伙同“阿刚”、“胖子”、“光村大哥”等人在海口市港澳开发区某有限公司行窃时被保安王某军发现,王某军上前制止被“阿刚”推到墙角,“阿刚”持木棍控制并威胁王某军,陈泽海等人乘机入室抢得两个保险柜(内有现金2800元)及一台方正电脑主机后逃离现场,“阿刚”将保安室的电话机和王某军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索尼爱立信手机抢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明、王秀卿、林盛、林日坚、符学强、李仲芬、高泽助、陈泽海、李茂彪、蔡南功、符琼宇无视国法,交叉结伙多次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述被告人多次交叉结伙作案,相互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且每次犯罪所得均是平分或用于共同消费,因此,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最终,被告人王新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王秀卿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被告人林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符学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林日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高泽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李仲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陈泽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被告人李茂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蔡南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符琼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伟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秀卿表示要上诉,其他被告则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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