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检方释法
为何以抢劫罪批捕?
据检方通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后一直稳定认罪。经办该案的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在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李晨的反抗而将其杀死,故应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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