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地税局发出相关公告,减轻个体工商户税负,促进服务业发展。公告决定自9月起,将非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5000元上调至15000元,即月收入(应税收入)不高于1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不需交个税。
起征点提高至15000元
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项政策的出台是我省进一步贯彻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出的一项调节收入、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但对于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而言,此项减税措施并没有惠及。
因此,针对我省实际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大多数是规模较小、维持生计的个体户,且大多集中于住宿餐饮业、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等,是海南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局及时进行调研测算,在新个税法实施之际,一并出台对个体工商户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给予提高纳税起征点的政策优惠,将原来的5000元提高至15000元,规定应税收入不高于15000元/月的,征收率确定为0。
明年约减收2.16亿元
根据该公告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自然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已办临时税务登记证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持续生产经营纳税人等四类人。
对符合要求的个体工商户,公告按行业分别降低其核定征收率,平均降幅达50%以上。其中交通运输业从2.1%下调至1%;住宿和餐饮业从3%下调至1.5%;娱乐业从4.5%下调至2.5%。
据介绍,此项政策实施后,我省受益者近16万户,我省2012年将减收约2.16亿元,占2010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的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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