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7日消息(记者吴开诗 通讯员李明建 )9月23日,海口市美兰法院审结了一起介绍卖淫案件,被告人王某琴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琴,绰号“四姐”,是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暂住海口市建山里8号旁小巷内一间出租屋。据美兰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琴介绍黄某琳在海口市和平南路某宾馆308房进行卖淫交易,获得人民币2000元。次日,被告人王某琴又介绍黄某琳在海口市和平南路某大酒店905房进行卖淫交易,获得人民币700元。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琴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某琴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琴犯介绍卖淫罪,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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