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8日消息 贵州一女子在海口多次介绍她人卖淫,谋取利润。近日,海口美兰法院以介绍卖淫罪为由,判处王某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琴,绰号“四姐”,是贵州省遵义县人,捕前暂住海口市建山里8号旁小巷内一间出租屋。2011年5月15日,王某琴介绍黄某琳在海口市和平南路祥和宾馆308房进行卖淫交易,获得人民币2000元。次日被告人王某琴又介绍黄某琳在海口市和平南路六合大酒店905房进行卖淫交易,获得人民币700元。
上述事实,有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现场示意图、到案经过,证人黄某琳指认卖淫交易地点,被告人王某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琳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琴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美兰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琴介绍她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某琴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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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贵州女子介绍人卖淫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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