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8日消息 《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今天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再次审议,为了充分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者,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就“用人单位的范围”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第五条中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这类用人单位范围的规定。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一条增加两项规定,即:“(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用人单位吸纳再就业的岗位补贴或者社会保险补贴费用”“(六)稳定就业岗位的在岗培训补贴或者社会保险补贴费用”同时,将该条第四、第五项修改为:“(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及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七)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创业和预防失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草案》第十三条对有关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一是该条忽略了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的规定,应当与原条例保持一致,并加以完善;二是该条第五项规定不明确、缺乏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十三条增加一项规定,即:“(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内的;”同时,将该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关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权益,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十七条增加两款规定,即:“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从业人员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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