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9日消息(记者光明)从省市物价部门了解到,10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一批新的价格政策。其中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要求,水价调整供水企业要公布成本。海南省血液价格进行重新核定标准明确,送血费标准由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协商确定,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储血费按供血价格的10%收取。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将于10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水价调整,供水企业要公布成本,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开定价成本监审报告,让市民明明白白消费,否则价格主管部门将终止价格调整。水价调整时,供水企业应将企业最近三年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等内容,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将在听证会举行前15天,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供水企业如果出现不按《办法》规定公开成本或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将终止价格调整。
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近日决定,对海南省血液价格进行重新核定。新核定的标准明确,2011年10月1日起送血费标准由医疗机构和血液中心协商确定,不得再向患者收取。配血费按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储血费按供血价格的10%收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要制定用血计划,并储存一定数量的血液。血液中心按计划向医疗机构送血免收费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计划外临床用血送血费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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