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60日、90日、2年包括工作日和节假日在内。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来历凭证是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以及车辆销售、典当、拍卖、馈赠、奖励(包括抽奖)等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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