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9日消息 今天(9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获悉,10月8日,该法院受理女大学生肖佳卉因献血后晕倒致残起诉宁波市中心血站身体权纠纷案件。由于该事件曾在国内多家媒体网站报道过,对于血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说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据原告肖佳卉诉称:2010年8月10日,其听说宁波血源紧张,遂主动前往采血车献血。肖佳卉原打算献血200毫升,但最终听从了血站工作人员的建议献了300毫升,工作人员在献血过程中为肖佳卉量了血压,并未进行其他身体检查。肖佳卉献血后回到家中于当天下午4时半左右晕倒,其左眼不慎撞上椅背,造成严重伤势,后经多方治疗,原告肖佳卉左眼基本失明。2011年7月5日,其经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告肖佳卉认为,血站工作人员在采血过程中未按规定的程序操作,未认真对其体检,也未告知献血后的注意事项,同时还违背其意愿要求多献血100毫升,导致其晕倒致残。肖佳卉为治疗已花费各项医疗费用5万余元,且在今后5年内预计还将花费医疗等各项费用45万元,但被告宁波市中心血站仅在事后送来5000元慰问金,对赔偿一事却只字未提,原告遂诉至江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宁波市中心血站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85966元。
目前,该案正进一步审理中。(何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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