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9日消息(记者 谢舒)《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人提醒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使用者注意有关问题,在保障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同时保证自身权益。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
《办法》颁布后60日内,海口质监部门将会同市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
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海口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海口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内通知申请人。《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和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
在《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法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的来历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许可,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登记,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临时通行证可使用到许可期。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电动自行车的通行保障
目前,电动自行车已经成为我市非机动车的主要类型,改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通行条件,是保障公民交通工具选择权,引导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环节。
《办法》规定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下人行过道,应当划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过的设施、过道。已建成的人行天桥应当逐步增加方便电动自行车推行通过的设施、过道。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规定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以及鼓励单位或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作了规定。
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规定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同时对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和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情况下的通行规则作了规定,禁止逆向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不得饮酒后驾驶;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对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号牌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设定了罚款40元、200元的规定。对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经营单位以及使用人违反规定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部件以及加装音响、高音喇叭等行为处200元罚款,并收缴其违法装置。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上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和闯红灯等行为,处200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等四种情形,有关执法部门可以扣押违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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