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控,蒋某驾车追赶时,在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附近,向右猛打方向盘别挤王某的本田CRV,致使两车相撞,本田车失控侧翻,王某经鉴定受轻微伤。同时,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孙氏母女被失控的本田车撞飞。经鉴定,孙氏母女均有骨折,均受轻伤。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本田思域车和一辆夏利车被撞损,路边的护栏也被撞损。
事发后,蒋某支付给王某15万元的赔偿,同时赔偿孙氏母女4万元,并获得这两方的谅解。路边被撞损的两辆车和护栏的修复价格约为6000余元。
检察官表示,在周日下午人多、车流量大时,蒋某在城市主干道上追逐竞驶、突然并线,别挤被害人驾驶的车辆,极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但综合该案证据看,蒋某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事后,其未驾车逃逸并积极报警和救助伤者,因此蒋某的行为构不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规定对危险驾驶处拘役,并处罚金。检察官称,因该罪名的量刑是拘役,无逮捕的必要,故蒋某被取保候审。
检察官当庭向法院建议,应判处蒋某5至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蒋某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没什么可说的”。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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