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9日消息(记者冯本静 通讯员韩泽雄)2011年3月22日,张某驾车在路上行驶,一位摩托车驾驶员在超车时被挂倒在地,张某因注意力不集中,从倒地的摩托车驾驶员和摩托车乘客身上碾压过去,成一死一伤。
据悉,2011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由昌江县南罗村往石碌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石碌至昌化线13KM路段时,遇有黄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载有乘客邓某在前方同向行驶,当黄某在超越前方刘某驾驶的大货车时,被车上的木材刮倒在地。而在后驾车行驶的张某因行车时注意力不集中,以致当险情发生时未能及时的采取避险措施,造成车辆直接从倒在地上的黄某和邓某的身上碾压过去。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和拨打120急救,但邓某终因伤势过重,经医院两个多小时的抢救后被宣布死亡。
昌江县交警大队接到张某的报警电话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往出事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并及时地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当场对肇事的张某进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张某被执行逮捕,8月26日被提起公诉。
昌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时粗心大意,致使发现险情时未能及时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导致车辆直接从倒在地上的黄某和邓某的身上碾压过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犯罪后能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的到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外,张某到案后能主动的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5000元,有悔罪的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以上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作出了:“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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