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破获“潲水油”案,其产销链横跨川渝等6个省市。潲水油多项指标可达到或接近食用油指标,难以检测。潲水回收炼出“潲水毛油”能卖到约3000元一吨,获利达百倍。民警称,尚无明文规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对商家定罪存在困难。(10月18日《新京报》)
地沟油未平,潲水油再起……这的确让公众悲愤而又无语。我们是人,不是猪马牛,我们花钱买油吃,为何有时买来的食用油却是地沟油,或是潲水油?
让公众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原本由残羹剩饭、腐烂变质的污秽物提炼而成的潲水油,在某种意义上竟然是“合格”油,因为按照相关检测标准,这些令人作呕的潲水油,其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几项指标,竟能达到或接近食用油的标准。有些国人的聪明智慧,以及精湛、高超的制假技术与工艺,恐怕让世人叹为观止。
更让公众倍感窘迫的是,对那些害人不浅的潲水油生产经营者,警方竟然声称:尚无明文规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对商家定罪存在困难。既然潲水油既符合食用油各项标准,且检测不出“有毒有害”而无法进行法律追究,那就意味着,生产经营潲水油者,即便屡屡被查处,但暴利的诱惑,也难阻他们继续从事生产销售潲水油的丑恶勾当。若如此,公众今后依然会被迫继续吃潲水油。虽然我们不愿看到,但事实恐怕无法改变。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不可违背。但是,惩治生产经营潲水油者,并不是没有法律可依据。比如,潲水油不是食用油,却以食用油出售,依据刑法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虽然现在的检测手段无法断定潲水油有害有毒,但潲水油制作生产的原料,却是有害有毒的,这吻合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即便不能以刑法定罪,但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只要严查,也足以威慑和惩办那些违法生产经营者。
除了依法惩治那些生产经营者之外,执法者总应该将地沟油、潲水油有效监管起来吧!但让人感到悲怆的是,据专家测算,我们每年消耗的食用油中,有十分之一是地沟油;潲水油虽然横行很多省市、长期成为一些不法者的敛财工具,很多人竟然连潲水油的名字都很陌生。地沟油、潲水油,可谓油油煎熬公众的心,对食品安全忧虑不已。
吃了地沟油,再吃潲水油!这是公众的悲哀!尤其悲哀的是,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地沟油、潲水油,竟然还依赖至今无处寻觅的检测方法;定罪竟找不到法律规定。如此监管和执法,地沟油、潲水油焉能不层出不穷!(夷希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