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5日消息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日前通报了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金地煤矿“10·11”重大透水事故。通报指出,事故发生后,矿方不但未组织抢救,还有组织地恶意瞒报事故。
2011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金地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经初步核查,当班入井24人,其中11人安全升井,13人被困,目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事故发生后该矿矿主组织恶意隐瞒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核实。该矿为个体私营煤矿,证照齐全,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通报称,据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是该矿井下地质资料不清,掘进工作面掘进时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放炮导通老空水。
通报指出,该起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执行有掘必探的探放水规定;二是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三是当班带班矿领导未下井带班;四是事故发生后,矿方不但未组织抢救,还有组织地恶意瞒报事故。驻矿安监员严重失职,明知发生透水事故也不报告。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官方提出以下四点要求:
——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煤矿企业要认真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要采用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的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以及采掘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情况。要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水文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建立健全矿区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发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的,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未查明情况、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各项规定。煤矿企业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时,必须由专业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探放水。遇到地质构造时,必须进一步落实水害防治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不得盲目作业。
——切实加强煤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区队、班组建设,加强现场指挥和管理,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要加强对采掘一线职工的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井下作业现场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煤矿调度室,并立即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加大对事故及瞒报行为的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特点,总结教训、查找漏洞,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切实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91号)的规定从严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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