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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网10月26日消息 “听证”一词,人们并不陌生。行政处罚听证会、价格听证会、立法听证会等不时进入人们的视野。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听证会专业户”、“听证会无人报名”等现象的披露,以及对“逢听必涨”现象的质疑,听证会的公信力广受社会关注。
当前听证会存在哪些问题,原因是什么,如何提升听证会的公信力,本期为您解读。
听证会遭遇尴尬
听证会出现“专业户”、“听证会成为涨价会”、“听证会无人报名”
从今年7月开始,四川成都64岁的退休工人胡丽天成了“公众人物”。原因是她从2003年开始,报名参加了大小各类听证会23场,而且多次对“涨价”持赞成意见,被网民戏称为最牛“听证专业户”,有些网民则干脆直呼其为政府的“托儿”。
“听证专业户”并非胡丽天一人。在杭州,有比胡大妈更牛的“听证专业户”——74岁的崔盐生老人,他以10年里参加了32次听证会的成绩刷新了胡丽天的纪录。与胡丽天不同的是,在崔盐生参加的7次价格听证会中,有6次反对涨价,此举被网友称颂,并取名“犀利爷”。
“听证专业户”的出现,引起社会的热议,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听证会公信力的追问。事实上,经过媒体调查,这些“听证专业户”并非是政府的“托儿”。他们之所以能在随机抽取的情况下屡次中标,原因是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实在太少,有时报名人数甚至达不到规定标准。
更极端的情况出现在广东东莞。今年5月26日,东莞市物价局向社会发布了征集水价调整听证会参加人的公告,然而截至6月7日(即最后一天),未收到任何市民的报名。有市民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走过场听证会”,现行的听证会“本来就只是哄老百姓的摆设,所选‘出席者’大多为内定的‘自己人’”,“有时间参加听证会,还不如忙点有意义又乐意做的事情”。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介绍说,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常见的听证会制度,是在1996年通过国家立法——行政处罚法正式确立下来的,主要适用于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时如果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情形,以后逐渐扩展运用到行政管理的其他领域、事项中。
价格听证一直是听证会的主角。由于价格调整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克服“关门定价”的弊端,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在政府定价领域率先引入了听证会制度,并在价格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实质,是把调价的原因、调价的幅度、调价的影响展示给广大人民群众看,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同时,也为政府定价机关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供一个程序化、法制化的渠道。
“从15年来听证制度运行情况看,尽管在行政处罚、行政立法等方面也得到一些运用,但远未达到立法机关设立该项法律制度的目的。”莫于川说,“特别是在行政决策,例如价格调整决策前的听证会方面,广泛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听证走过场、变形走样的现象,使得听证会几乎变成了涨价会,一直以来受到各方面的严厉批评。”
“近年来,出于对公众权利的尊重,对政府部门行为的制约,我国设立了听证会制度。从原本意义上讲,听证是保证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环,是让利益相关者表达自己诉求的平台。相对于由政府部门单方面宣布涨价,毕竟是一种进步,给了人们以表达意见的机会。”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高新民对记者说,“问题在于价格听证会给人留下了‘假’、‘走形式’、‘论证涨价合理的听证会’等不良印象,以至于有人疾呼要由人大而不是由行政部门来主持听证会。”
“曲高和寡”事出有因
行政部门诚意不足、信息不对称、缺乏程序设计、听证结果不影响决策
价格听证会为什么会如此“曲高和寡”?高新民认为,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涨价的意向事先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或企业磋商,已形成大致意向,相关部门或企业所公布的全部资料事实上都是在说明需要涨价,即听证之前在舆论上已经形成导向。因此,人们不能不怀疑听证是走形式、为涨价提供合法理由而已。
二是出席听证会的相关部门、专家与公众代表信息不对称,是不平等博弈。部门、专家以其专业知识来证明需要涨价,公众对相关知识并不熟悉,只能被动地“听”而无法证实。现实中也确有部门提供的数据很让人怀疑,但怀疑毕竟只是怀疑,公众手中没有相关资料数据反证。
三是召开听证会的公告方式、途径及公告的范围都值得考量。有些听证会大多数人都不知道,完全可以运用多种手段广而告之,使尽可能多的人了解其事。
四是社会划分为多个利益群体,不同利益群体的人对同一事务的关注度不一样。比如自来水、煤气涨价,对低收入者可能事关重大,但对中、高收入者来说,只要不是高得离谱,人们就不那么关注;而低收入者由于其获取信息渠道有限,不一定能够报名参加听证,即使参加也难以有说服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说到底,不同阶层的不同利益群体,影响决策的话语权客观上是有差异的。
五是在职人员忙于工作、生计,无暇去参加各种各样的听证会,导致听证会现场退休人员唱主角。
六是更重要的原因,从有听证会以来,最后的结局都与事先的舆论引导一致,听证不能改变什么,最多是某些事项上涨的幅度象征性地减少一些。
莫于川认为,之所以发生“听证会无人报名”的现象,往往是人们对于听证制度的信任、期待一再被轻侮、受欺骗,政府机关失去了公信力之后,人们必然作出“不与你玩”的选择。
“听证制度源于欧美,是一项富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程序制度,也是一项高度民主、成本很高的法律制度,我国引入此项制度是大胆借鉴、法制革新的正确选择。”莫于川说,但是,由于人们对于这项从西方引入的现代行政法律制度了解不够,例如,许多行政公务人员缺乏平等互动、行政公开和程序约束的观念,对于听证制度的客观性和高成本性缺乏正确认识,因此难免作出不依法、不规范的操作,出现叶公好龙、变形走样的现象。
有专家表示,我国引进西方听证会制度的行为本身没有错,但听证会之所以在中国达不到预想的效果,“板子”不应打在这些“听证专业户”身上,而是因为在运作过程中缺乏好的程序设计:比如开听证会前没有好好地动员民意;选参加人时没有考虑其代表性;没有严格的评估机构,对听证效果进行鉴定,而“所有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听证会徒留形式,虚有其表”。
不过,对于听证会的作用,有专家表示,要对其有科学认识,既不能低估,也不能高估。听证会不是投票决定调价的“决策会”。政府定价的程序一般有价格(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定价听证、集体审议、作出定价决定、公告等。听证仅仅是其中一个程序,主要功能是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不作出是否调价、调价多少的决定。定价机关要同等尊重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根据其意见是否合理可行决定是否采纳,而不是以人数多寡作为是否调价的决策依据。
多管齐下提升公信力
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尊重民意、鼓励参与,完善听证制度,施行听证问责制
如何改变“听证会”的尴尬局面,提升听证会的公信力和吸引力?
有专家表示,尽管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但是听证会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开,什么时候开,百姓并不知情。“政府想开就开,不想开就不开”现象依然存在。价格法对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性”条款,并非“约束性”条款,对不举行听证会的行为缺乏法律约束。另外,虽然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是普通公众对此并不了解。专家表示,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听证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力度,使听证真正走进百姓生活,并为百姓喜闻乐见。
高新民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要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不能把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的物价上涨全都让公众买单,不能把反对的声音视为“找茬”;要改善决策机制,真正把社会参与、公众参与融入到决策过程中,给所有利益相关方以平等的机会参与决策;要充分利用网络、论坛、社区布告等多种渠道,发布信息,让尽可能多的人知道听证信息;要借鉴人大开门立法经验,把网络征求意见与听证会同时作为了解民意的平台;应尽可能在听证会之前就全面公开相关背景资料,给听证会参与者和全社会以研究、思考的过程。没有完整的信息,不管赞成涨价还是反对涨价,都是不科学的。
莫于川表示,要重新认识和实施听证制度,一是要推动观念更新,树立新的听证法治观念,特别是深化对于公民听证权利的认识。二要加强专项立法建制,完善听证制度,这包括听证组织的职责、听证主持人的确定、听证人员名单形成与挑选、听证程序制度、听证笔录运用、听证过程监督、听证责任追究、听证权利救济等方面,都应建立健全多层次的、比较完善的、符合实际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体系。此外,还需要围绕听证制度运行的主客观要求,完善听证的全过程公开机制,完善听证的检查评议机制,严格施行听证问责制,形成良好的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以发挥听证制度的应有作用。
有专家表示,价格听证制度改进的方向就是进一步加大公开、透明的程度,便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例如,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的遴选,可以按照《定价听证办法》关于“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的规定,事先向社会广泛公告,再通过电视台现场直播摇号、随机选取,增强公信力。摇号活动既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也可以由消费者组织,还可以由新闻媒体组织,并邀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听证过程中,要让每个参加人都有平等的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对价格听证会,可以推广电视现场直播、网络直播等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公开听证事项,让不能到现场的社会公众也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听证会的进程。
专家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只有回应社会的关切,不断完善听证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才能提升听证制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使听证成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舞台,保障公民权益的“利器”。
■链 接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的具体项目通过定价听证目录确定,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摘自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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