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将作为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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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非法生产行为致重大事故 项目核准或受限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10-26 11:39

  海口网10月26日消息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并下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遵守执行。办法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将作为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具有以上行为,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指示,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要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同时,办法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对已经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还强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自查处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有关媒体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 [编辑:实习生曲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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