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7日消息(记者吴开诗 通讯员 胡娜)10月2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自该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海南省高院环保第一案宣判
该案系一起环境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件。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于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认定吕某在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猪活动时,排放了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吕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组织关闭并拆除所属的位于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猪场,并将所有生猪搬离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吕某则认为自己的养猪场于2006年建成,一直采用无公害生态环保养殖技术进行养殖,并未向水源排放养殖废水、生活废水及养殖废渣,且所采用的养殖技术达到零排放标准,故未对水源或周边环境造成任何污染。因此,吕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并拆除养猪场的通知》;并责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就拆除其养猪场的行为给予行政赔偿70万元。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吕某经营的养猪场至今未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属于非法经营,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曾于8月23日在省高院公开进行审理。
经过现场勘察和补充调查,经海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省高院环保庭今日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吕祖碧经营养猪场养殖出售种猪未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也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其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海口市政府在其行政职权范围内,经过法定程序,针对吕祖碧的非法经营行为作出关闭拆除通知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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