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28日消息(记者光明 实习生陈延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联组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表示,正在积极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海南省去年修订的《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和《海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于去年11月8日正式出台,其中规定,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以及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低收入家庭,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费。
记者从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海南省去年修订的《海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和《海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明确,为解决困难职工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难的问题,凡是租住保障性住房并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以及房租占家庭收入比例30%以上的低收入家庭,凭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但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的总额)。
海南省出台的两个新规定还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已结清或从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低收入家庭,如有子女考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子女学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除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可以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和事故、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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