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黑老大”为警员买官寻保护
用人脉和金钱铺路,曾被称为青岛警界“地下组织部长”
青岛市公安局10月21日通报了有关“聂磊涉黑案件”的侦破情况。
青岛市公安局。资料图片
海口网10月28日消息 青岛“黑老大”聂磊被抓,导致青岛市的两名公安分局局长落马。逐步披露的内幕让人震惊:聂磊挑选公安系统“能力和上进心较强,但自身尚无靠山的普通警员”,动用人脉及金钱为其铺平晋升之路,一旦被提拔、重用,这些受益警员会加倍回馈。
虽然以聂磊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已被摧毁,但青岛的打黑大戏似乎远未拉上帷幕。
2011年9月29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公安分局局长于国铭和李沧区公安分局局长冯越欣在全市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上被纪检人员当场带走。
而即使是在青岛公安系统内部,在第一时间得知消息后,许多民警也甚为惊讶。被带走的两名分局局长素以业务能力强著称,一位曾与于国铭共事的干警形容于“分析案情思路非常清晰,自有一套”。与此同时,坊间关于青岛警界发生“地震”的传言也持续发酵。
10月21日,经青岛警方证实,上述两名落马的公安局长为以聂磊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充当“保护伞”,违法违纪;其涉嫌犯罪问题,有关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
其实,早在一年前,这场极大冲击青岛警界的“地震”就已有震前迹象。
据青岛警方10月21日发布的通报,2010年6月(应为“9月”——编者注),经一年多深入调查和缜密侦查,以聂磊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终被摧毁。随着盘踞青岛多年的这颗“毒瘤”被铲除,其复杂的利益关系网逐步呈现,长期为其充当“保护伞”的公安干警逐一落马。他们中有刑警、特警、看守所民警,甚至有曾经的“青岛市十大杰出青年”。经青岛警方证实,涉案的警员多达14名,令人痛惜。
继重庆掀起打黑风暴后,青岛此次打黑除恶再度被推上风口浪尖。经中国青年报记者多方采访,梳理案情,其间一些细节得以渐次还原。
涉黑十余年 无任何案底
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青岛街头不务正业的年轻人常以身为“聂磊小弟”为荣。
聂磊是谁?
出生于1967年的聂磊是青岛当地人,初中文化程度,化名张泷、王鑫。一位曾与其吃过饭的私营企业主向记者形容其人:“戴眼镜,长相斯文,看起来一点不像是黑社会老大,举手投足很有大哥风范。”
就是这位“大哥”,却有一段不大光彩的青春岁月。记者辗转获得的起诉书显示,1983年9月,聂磊因抢劫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85年被改判拘役6个月;1986年7月,因殴斗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教3年;1992年8月,因抢劫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起诉书称,1995年后,聂磊拉拢狱友、邻居、亲属等,成立多家房地产公司,同时在青岛市中山路、南京路等地段开办多家游戏场所,由此聚敛了大量财富,并开始经营自己的组织,对外统称“聂磊公司”。
从2000年起,该组织逐渐向赌博、色情等灰色行业渗透,资产渐趋庞大,其势力范围甚至扩张到海外。记者了解到,聂磊在东南亚也有自己的赌场。
在2010年被捕前的10年,堪称聂磊的“黄金时代”。“聂磊”这个名字在青岛当地几乎无人不晓,这副隐秘面孔常常成为街谈巷议的焦点。
起诉书显示,10年间,该组织成立了全濠实业有限公司,继续通过房地产开发攫取财富;开设“新艺城夜总会”,组织妇女大肆进行卖淫活动;开设地下赌场牟取暴利;成立暴力犯罪团伙,为组织活动提供暴力保护。
据一知情者讲述,聂磊的公司组织严密,层级清晰,他本人喜欢仗义疏财,常以房产、赌场股份、名车等笼络人心。该知情者称,一次聂磊的公司曾需要招聘一名“可靠”的会计,会计到位后,聂磊叮嘱手下立马为其配一辆奥迪A6轿车,“他觉得自己的公司就应该需要这个”。
直至2010年的“3·27”之夜,聂磊多年的叱咤风云由此落幕。
2010年6月23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聂磊的B级通缉令上,这样描述简要案情:“2010年3月27日,犯罪嫌疑人聂磊指使多名犯罪嫌疑人持械窜至山东省青岛市颐中皇冠假日大酒店夜总会打伤员工多人,并损坏物品若干。”
青岛的一家都市报记录了如下血腥场景:“3月27日凌晨1时许,在香港中路颐中皇冠假日酒店三楼的夜总会内,服务经理孙先生正在门口巡视时,突然冲进来20多名拿着刀具的男子,得知孙先生是负责人后,接着就是一阵猛砍,孙先生身中8刀后昏迷不醒,其右手食指和中指直接被砍断。在401医院,经过8个小时的手术,孙先生才逐渐苏醒过来,对于被砍伤的原因,他表示并不清楚。”
而该暴力事件实则源于新艺城夜总会和被砸的雾之花夜总会之间的纠葛——前者,是聂磊的产业。
起诉书显示,3月27日零时许,高某组织新艺城夜总会4名女青年到颐中皇冠假日酒店卖淫,与该酒店内雾之花夜总会的保安发生争执并厮打。后新艺城夜总会总经理助理蔡某将此事告知聂磊组织骨干李某,李某则让蔡某汇报给聂磊或另一骨干任某。蔡某未联系上聂磊,遂找到任某,任某通过手下纠集了数十人前往酒店,于是出现了上述一幕。
案发后,任某将此事汇报给聂磊。聂磊出资给任某及其他参与者,供其逃跑、藏匿,以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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