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和黄某某从广西窜至海口,在海口市海德路耀江花园小区内用携带的作案工具将两家被害人的房门打开,潜入房内,未偷得任何财物,后走出电梯时被小区的保安抓获,从两犯罪嫌疑人身上缴获了作案工具。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无论是否偷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故龙华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和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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