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31日消息 2011年8月25日2时50分许,当事人田某(男,19岁,海口市美兰区人)驾驶琼ACG752小型轿车,沿和平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该路海南省中医院对面路段,与当事人王某儒(男,52岁,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新民村人)驾驶由北往南行进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后载妻子52岁的杜某玉)发生相碰撞,造成杜某玉当场死亡,王某儒受伤后,田某驾车逃逸交通事故现场,田某于同年8月25日21时在其父母的带领下主动向海口市交警支队投案自首。
根据现场勘查、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田某驾车操作不当,错将油门当刹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违法行为及过错造成。
当事人田某驾车操作不当,错将油门当刹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伤者王某儒、死者杜某玉无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田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儒、杜某玉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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