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31日消息 由于贻误了救援的最佳时机,虽经过全力救援,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金地煤矿“10·11”透水事故救援指挥部还是在24日宣布,本次矿难被困井下13名的矿工已全部遇难,事故救援工作结束。这已是黑龙江省近三个月来发生的第三起煤矿事故,人们心中不免产生疑虑:在政府严格管理高压态势下,煤矿事故为何仍然频频发生?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建议,今后政府应该从加强监管、强化责任追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遏制矿难频发势头。
边监管边出事三个月发生三起煤矿事故
10月12日,“黑龙江省部分市地工业暨安全生产座谈会”在鸡西市召开,会议要求“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然而就在此时,在距离会场数十公里的鸡东县金地煤矿,一场透水事故已把13名矿工淹没在井下。
10月11日17时40分左右,鸡西市鸡东县1处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矿主并未及时上报政府。直到12日下午,鸡东县接到群众举报,经过有关人员进一步调查核实才确定该矿发生透水事故。但矿主一开始拒不承认井下有人,公安人员又经过近4个小时的审讯,矿主才交代,该矿发生透水事故时,当班入井24人,11人安全升井,13人被困井下。
令人不安的不仅是鸡东县金地煤矿矿主的恶意瞒报和透水事故本身,而是在黑龙江省各级政府的严格监管之下,当地8、9、10三个月内竟然连续发生了三起煤矿事故。
8月23日12时许,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恒太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经初步核实,事故发生时有32人在井下作业,后有6人升井,26名矿工被困井下。
9月27日4时30分左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天隆煤矿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有28人在井下作业,后有22人安全升井,1名矿工死亡,5名矿工被困井下。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在对鸡东县金地煤矿“10·11”透水事故做出批示时指出:黑龙江透水事故太多,不安全的矿井不能生产。
矿主逐利、监管乏力成事故频发主因
令矿工受伤丧命、让矿主倾家荡产、给官员政绩“抹黑”的煤矿事故,固然是当事各方谁都不希望遭遇的,那么为何煤矿事故还是屡屡发生呢?记者调查发现,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一些矿主在安全保障措施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就开始违规生产、超额生产、非法开采,而政府监管乏力使得矿主这些违法行为能够得逞。
据了解,随着煤价的持续上涨,巨大的利益驱动使许多矿主敢于屡触违规生产“高压线”。在黑龙江省一些地市,从年初至今,煤价已从每吨均价730元涨到每吨800元,上涨了约10%,在此背景下,为追求高额收益,一些矿主开始秘密组织非法生产。
此外,由于煤矿生产前期投入巨大,有些矿主不得不举债开煤矿,甚至借用“高利贷”,在资金紧张情况下,他们往往抱有边生产赚钱边安全投入的侥幸心理,在安全条件还不达标的情况下便开工生产,甚至私挖滥采、超额生产等,从而埋下巨大安全隐患。
“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腐败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鸡西市一位基层干部表示,政府向煤矿派驻矿安全监察员的制度是好的,但是现在一些驻矿安全监察员在到煤矿一段时间后,很容易就被矿主收买,导致对煤矿的安全监管打折扣。而一些煤矿事故发生以后,驻矿管理员便会立即“失踪”。
安全监管缺位也在客观上纵容了矿主的违法生产行为。黑龙江省省长王宪魁在反思七台河勃利县恒太煤矿“8·23”透水事故时说,事故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地区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麻痹大意、得过且过、重视不够,更加暴露出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态度不坚决、手段不强硬、措施不得力等问题。
部分专家和业内人士认为,黑龙江省近期连续发生煤矿事故教训深刻,当地各级政府今后至少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改进工作。
第一,加强社会监督,严打违法生产。黑龙江龙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副总经理刘建民建议,各级政府应该向全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对违法生产举报信息要及时查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及时兑现举报奖金,动员全社会力量来监督违法生产行为,让违法生产无处遁形。
第二,强化责任追究,严防官煤勾结。鸡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方东初说,应严查有无玩忽职守、有无贪污腐败、有无官商勾结,特别是严惩国家公职人员渎职、失职行为,令监管者不敢疏忽大意,才能有效遏制矿难事故频发。
第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安全资金投入。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领导表示,由于煤矿开采安全性差、劳动强度大,高素质人才不愿到煤矿就业,这也是煤矿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建议各级政府在加大对矿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同时,加大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对私人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情况的监管。
第四,事件一旦发生,政府应迅速公布真相,防止各种猜疑蔓延。一些专家指出,近期黑龙江省发生的煤矿事故,反映了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在应对媒体、配合媒体方面还有不足,把舆情当“敌情”是不妥的。各级党委政府应配合媒体,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发生以后,要迅速公布真相、还原真相,避免猜疑,积极引导舆论。(梁冬 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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