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日消息 (记者 吴开诗 实习生 张丽园 通讯员 王晓 黄燕)11月2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的案件,海南省白沙籍“80后”女子庄某霞虚构事实,诈骗同事朋友等人80余万元,被数罪并罚,领刑十余年。
据了解,庄某霞, 1981年出生,海南省白沙县人,中专文化,原海南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2010年5月,庄某霞在没有相关房产也未受托的情况下,虚构其要转让自己和帮助其公司领导转让海口市国兴大道国瑞城两套房产的购房指标给张某飞的事实,取得被害人张某飞的信任后,通过与被害人签订《房产转让协议》的方式,骗取张某飞人民币228000元。
当年8月,庄某霞在没有相关房产的情况下,虚构其在海口市国瑞城有购房指标可以转让给被害人符某谋的事实,取得符某谋的信任,通过与符某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方式,骗取符某谋人民币185000元。
但是庄某霞并未就此收手,而是以同样的手段继续行骗,先后骗取了被害人何某涛、何某军、邹某、吴某、陈某高、翁某霞6人40余万元。
此外,2010年11月4日,庄某霞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符某清购买低价机票的事实,取得符某清的信任,骗取符某清的人民币28800元。得手后,庄某霞将所骗款项用于还债及挥霍。
2010年12月7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金贸西路龙江大厦将被告人庄某霞抓获。
龙华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871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8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庄某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庄某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此外,对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审判后,被告人庄某燕服判,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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