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日消息 (记者 吴开诗 实习生 张丽园 通讯员 王晓 黄燕)海口男子杜某义伙同他人盗窃秀美村公庙的花梨木制供椅,其同伙被抓获后,杜某义侥幸脱逃,直到今年7月才投案自首。11月2日,海口市龙华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据介绍, 2004年2月5日22时许,杜某义伙同杜某东、吴某瑶、郑某吉、林某坚(均已被判刑)五人密谋对海口市龙泉镇秀美村公庙进行盗窃。杜某义等人开车到杜某东家取了一根钢筋后,当即驾车到达秀美村公庙。杜某义等人用钢筋将公庙门锁撬开,盗出两把花梨木制供椅,一大一小,用车拉回林某坚在海口市龙舌坡的出租屋处藏放。
2004年2月8日,郑某吉、吴某瑶、林某坚用出租车将盗窃来的两把花梨木制供椅拉到海口市新港码头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花梨木制供椅两把。经鉴定,被盗的大花梨木制供椅属三级文物,价值人民币22.5万元;被盗的小花梨木制供椅属普通文物,价值人民币2.5万元。
案发后,杜某义潜逃在外,2011年7月25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杜某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被盗财物已追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杜某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杜某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庭审后,被告人杜某义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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