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日消息(通讯员 胡娜 谭礼宪 记者 吴开诗)近日,琼中法院成功调结两宗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建筑材料款纠纷案件。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两宗案件的被告某电力设备公司必须在11月25日之前分别支付给两案的原告吕某、零某(均为农民工)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款26237元及19355元。
分别来自广东、广西农村的吕某、零某,前几年从老家来到海南琼中县以承建小工程、提供水泥、沙石等建材为生。2010年年底,电力设备公司获得承建商资格,负责新建与改造琼中农网完善工程厂一批10千伏及低压配网。
在承建以上工程过程中,电力设备公司再行委托一个姓张的“二工头”, 具体实施、操作工地生产管理、建筑材料采购等事项。为承建工地工程需要,张工头分别向吕某购进水泥、向零某购进沙石等建材,同时分别拖欠二人水泥款26237元、沙石款19355元。今年9月,张工头领取了电力设备公司给付的部分工程管理预付款后,从工地携款潜逃。
为讨回自己的血汗钱,10月20日,吕某、零某只得将工程的承建商电力设备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拖欠的水泥款、沙石款。
案件受理后,电力设备公司仍然拒绝支付材料款,理由是工地的采购、管理事务已委托给“二工头”张某负责,同时,公司已向张某足额支付了各项承揽款,其公司与吕某、零某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分析与释明。针对承建商电力设备公司负责人孙某提出的拒付理由,法官指出张工头是接受电力设备公司的委托,因此其行为结果应由委托人电力工程公司承受。
经过一番辩法释理,法官终于做通了电力设备公司负责人孙某的工作,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最终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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