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款丢失责任谁担?
专家认为,银行柜员将U盾交予他人的行为违规
巨额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的刘万福律师说:“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也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存款行为只与储户和银行相关。只要储户有合法的存款凭证,自身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重大过失,双方存款关系自然成立,银行理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那么,案发时何卫华离职与否,对银行应担的责任究竟有多大影响?
刘万福表示,银行如要免除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丢失完全是存款人的过错,比如说是存款人有意将U盾和密码交给何卫华的,而这与何卫华离职与否并无关系。
法律专家表示,从法院笔录内容看,储户在银行的柜台正常办理存款手续,柜员的行为是工作场所发生的职务行为。而U盾由柜员交给别人,这就证明过错在银行方面。存款人没有必要去查明在银行工作场所U盾交予人何卫华的身份。
专业人士认为,按照行业规定,U盾这样直接关联账户安全的物品只能交给存款人,柜台营业员既不能代人保管,更不能转交他人。本案如果确实是洪姓柜员将U盾交予他人,这样的行为显然违规,银行在存款丢失事情上当然要承担责任。
等待两年仍无结果
法院中止审理,公安称案件正在侦查阶段
2009年9月14日,工行扬中支行向扬中市公安局报案,称此事中有客户资金被外部人员诈骗嫌疑。当年9月19日,扬中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镇江中院随后以此案涉及经济犯罪为由中止审理,将案件移交给了扬中市公安部门。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吴绍祥解释说,考虑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担心民事和刑事如果分开处理,可能造成界定不明,从而影响判决结果,于是决定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事情从银行转到法院再转到公安,张菊花陷入了两年多的漫长等待之中。
刘万福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应对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具体到本案,法院应该可以继续审理。
立案已经两年,似乎毫无进展。张菊花和郑小平反映说:“何卫华至今还在扬中市一家保险公司当老总。”
记者设法联系到扬中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李波,对方以“在山区出差,听不清”为由挂断了电话。该局宣传干部朱冠琦则表示:李波称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拒绝介绍任何情况。
吴绍祥介绍说,法院已经通过镇江市政法委进行协调,公安机关应该抓紧侦查做出结论,如果实在侦查不下去,就应把案卷材料退还给法院,由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银行须规范运作
专家提醒,储户要注意保护密码、U盾等资料安全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规避此类案件发生的关键在于,银行首先要在行业规范的严格指导下进行业务办理;储户如果开通网上银行,必须尽可能清晰地告知风险条款,特别是对于不熟悉网上银行业务的人群,更要主动尽到告知义务。
该专业人士同时也提醒,为了规避资金风险,储户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结合本案来讲,储户应该主动了解网上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也要注意保护密码和U盾等信息资料的安全,防止因个人不慎而造成经济损失。当然,考虑到储户与银行之间信息的不对等性,如果发生银行职员恶意或过失泄露储户安全资料的情况,自然要由银行方面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工行方面对此事十分重视,也绝不会推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工行方面也很着急,希望能尽快了结此事,给储户和公众一个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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