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7日消息(通讯员 林玥 刘洪记 记者 吴开诗)近日,海南省东方市检察院就张生豪行贿一案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方市法院对被告人张生豪行贿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依法追究其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指控:1996年1月,海南省东盛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履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规拿到位于东方市八所镇滨海大道东侧82.3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使该土地的征收、审批、转让等手续表面上合法化,以便将该土地转让出去谋取不正当利益,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张生豪伙同张延安(另案处理)找到时任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的许承仕(另案处理),让其帮忙办理相关手续,并承诺卖掉后三人平分土地利润。许承仕在明知该地属大占坟村集体所有,政府没有履行征地手续,土地证不合法的情况下,仍以国土局的名义与大占坡村村委会签定了虚假征地补偿协议。2007年7月,被告人张生豪伙同张延安以东盛公司的名义与海南阳光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期权证转让合同,许承仕在明知该宗地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审批了该土地的转让手续。被告人张生豪在成功转让该地块后,先后四次将共计331.7万元人民币汇到许承仕家人的公司和个人账户上。另外,被告人张生豪、张延安为感谢时任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的张亚雄、及地籍股股长王连虎、土地事务管理所所长唐华在转让该土地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便利,经商量后,由被告人张生豪从卖出土地款中,由同伙张延安分别向张亚雄行贿8万元人民币,向王连虎行贿2万元人民币,向唐华行贿2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生豪伙同他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生豪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生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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