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9日消息(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李明建)原系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罗牛山万头种猪场饲养员的戴某杨和黄某,与韩某元里应外合盗窃公司饲料,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韩某元。近日,该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两人领刑8个月,一人领刑9个月。
据介绍,2010年12月底,戴某杨、韩某元商量,由戴某杨从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罗牛山种猪场(以下简称罗牛山种猪场)盗窃猪饲料后卖给韩某元。
2011年1月21日17时许,戴某杨、黄某商量下班后从罗牛山种猪场盗窃312型猪饲料。19时许,戴某杨、黄某分别从罗牛山种猪场内盗出2包猪饲料,合计4包。后戴某杨打电话给韩某元,让韩某元将两包猪饲料运走,并以每包9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元,得赃款180元。随后,黄某则将两包猪饲料带回家喂猪。
1月底的一天,戴某杨打电话给韩某元,要其开三轮摩托车到罗牛山种猪场外一路口将盗出的猪饲料运走。后戴某杨从罗牛山种猪场内盗出4包312型猪饲料,并以每包9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元,得赃款360元。
随后,戴某杨、黄某以同样的方式,从罗牛山种猪场盗出30包312型猪饲料,以90元和1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元,共计得赃款2900元。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12型猪饲料每包价格为112元,涉案38包饲料共计价值人民币4256元。
案发后,从韩某元处缴获312型猪饲料5包和作案运输工具三轮摩托车1辆;黄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2500元。据了解,戴某杨、黄某系原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罗牛山万头种猪场饲养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杨、黄某、韩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戴某杨与被告人韩某元采取里应外合的方式,共同参与盗窃猪饲料,价值计人民币1792元;被告人黄某盗窃猪饲料,价值计人民币2464元。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戴某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韩某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从被告人韩某元处缴获的作案运输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