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9日消息 江苏大丰的张某和河南女子聂某在QQ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双方还没有见过面的情况下,聂某给张某汇款18万多元,助其购买轿车。不料事后张某“蒸发”,聂某遂持汇款凭证向大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近日,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张某同意以其所购轿车抵偿聂某欠款。
聂某是河南信阳人,和张某在QQ上相识,在张某的甜言蜜语和糖衣炮弹攻势下,两人在网上很快确立恋爱关系。认识不到一个月,张某以买车为由向素未谋面的聂某借款,热恋中的聂某没有让张某出具任何借款凭证,先后五次通过中国银行向张某汇款188600元。张某用此款买了一辆丰田牌轿车后即换掉手机与QQ号码,不再与聂某联系。感觉受骗的聂某遂持五张汇款凭证向大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
法院应原告聂某的申请及时保全了被告张某名下的轿车,同时,承办法官耐心地做张某的思想工作,详细阐述拒不履行的相关法律后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以其所有的丰田牌轿车抵偿给聂某,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聂某千里诉讼,尽管拿到了抵用物,但通用货币变成了实物,影响了周转获利。
法官针对该案指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为避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当事人最好能够通过书面形式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书面形式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尽量不留漏洞。就该案来说,借款应有书面借条,除注明借款外,还必须注明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借款用途,若为有偿借款须约定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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