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1日消息 尽管拿到了无罪判决书,但东方市新街镇老伯村村官吉宗强历经近十年的索赔之路仍然拿不到一分赔偿。无奈之下,他将当年错误逮捕自己的东方市检察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百余万元,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听证。
1997年6月15日晚,东方市新街镇老伯村村委会主任老吉和女儿在家中遭枪击,老吉抢救无效身亡。三个月后,与吉宗强同村的吉某因此事被拘留。同年9月25日,吉宗强也因此事被拘留,并于同年12月30日被捕。原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吉某、吉宗强共同犯罪杀死老吉,打伤老吉的女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2000年4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吉某、吉宗强无罪并释放。随后,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不服判决提出抗诉。2000年12月2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12月29日,原海南中院再次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吉某和吉宗强无罪。当天,吉宗强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2003年6月,吉宗强以东方市检察院错误逮捕为由,请求赔偿。2003年12月24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对吉宗强赔偿案审查认为,经审查吉宗强具有犯罪事实存在,故被检查机关逮捕,并没有错误。
2011年4月6日,吉宗强终于等到了一份强有力的支持“文件”。这一天,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琼检刑赔确复决(2011)2号《刑事赔偿确认复查决定书》,撤销东方市检察院及原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的两份决定书,对东方市批检察院准逮捕吉宗强的侵权情形依法予以确认。
凭着这份《刑事赔偿确认复查决定书》,今年5月,吉宗强再次向东方市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但今年7月29日,东方市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认为,吉宗强因在公安侦查阶段做了虚伪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国家免责情形。决定对吉宗强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详见本网2011年8月11日报道《办错案遭索赔,东方检察院竟称当事人虚假供述》)。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公民自己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拒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吉宗强说,这款法条隐含的意思是指在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形下,故意作虚伪供述,国家当然不予赔偿,但问题在于:“为什么开始作有罪供述而后来又翻供?还不是因为办案人员的非人道审讯。”
“从冤案发生直至侵权行为确认,历经了14年的时间,这14年的时间,刨去3年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我从不惑之年奔波到如今的知天命之年,尽管最终为自己找回了一个公正,可我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基本上都浪费在了申冤路上……”吉宗强痛苦地说,他是家庭的顶梁柱,因为他的入狱,全家人的生活由此改变:事发前他是东方市八所镇的一名村官,收入虽然不多,但家里条件在当地也还算过得去。事发后,不仅声誉受损,而妻子一直为自己的案件奔波,因为压力太大,精神似乎也有些不正常了。并且,因为经济困难,四个孩子最多只读到初一后就相继辍学外出打工。
在拿到东方市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后,吉宗强立即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复议,但过了两个多个月都没有得到答复。于是,他向海南省第二中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即东方市检察院赔偿各项损失100多万元,并要求东方市检察院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月10日,海南省第二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听证。双方对各自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吉宗强提交了17份证据,东方市检察院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那么,此案十多年后的吉宗强能否获得赔偿?本网将继续关注。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