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馋嘴惹的祸
海口网11月14日消息 深圳一个馋嘴的男子阿苏想吃狗肉,竟打起了宠物店里宠物狗的主意,跑到宠物店偷了条名贵黑狗,谁料到他偷了狗只后,却没有人愿意弄给他吃,在街上溜达时被店主扭送派出所。结果,阿苏狗肉没吃成,还惹来了牢狱之灾。
昨日,记者从罗湖检方获悉,阿苏已经被一审法院判决盗窃罪成立,被判入狱三年,并处以罚金1000元。
缘起:
想吃狗肉去宠物店偷狗
在工厂打散工的阿苏一直听说狗肉好吃,但又不愿花钱,便打起了偷狗的主意。
今年1月份,下班回家的阿苏路过罗湖区文锦渡某花园的一家宠物店时,看到宠物店门前的人行道栏杆上绑着一条大黑狗,阿苏见这条狗够大,应该能够饱餐一顿。
当时正值傍晚,在店内的人员未及留意,阿苏趁机快速地把绑在栏杆上的狗绳解下,牵着狗就往三九酒店的方向逃跑。
过了一会,店员才发现牵在门口的狗不见了,慌忙报警,并查看了当天的监控录像,确认是一名男子偷走了狗。
结果:
狗肉没吃成就被抓获
第二天,宠物店主何某在外寻找丢失的宠物狗时,又恰恰认出了牵着这条大黑狗在人行道走的阿苏,于是,迅速叫来保安一起把阿苏扭送至派出所。
原来阿苏偷到狗后,就想在附近找一家大排档把狗处理了来吃,但没有一个大排档愿意这么做。无奈之下,阿苏只好牵着狗到处走。
第二天,正当阿苏不知怎么处理偷来的狗只时,就碰上了宠物店主,被捉获归案。
一审:
被判盗窃罪3年有期徒刑
据悉,阿苏所偷的大黑狗是血统纯正的纽芬兰犬,价值3万余元,是狗主人因外出暂时寄养在宠物店的。
按照《刑法》,盗窃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日,罗湖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尽管阿苏狗肉没吃着,但等待他的是三年有期徒刑,外加罚金1000元。
律师析案
在一般人看来,阿苏偷了条狗,连肉也没吃成,最后还是被判了3年刑,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呢?
昨日,记者请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兴彬对该案做了点评。
疑问1 偷只狗竟然也要判3年吗?
张兴彬认为,本案中涉案的狗未受到损伤,避免了狗主人的损失,但是这并不影响对盗窃罪的定性,依法仅能从量刑上给予考虑,本案也正是这样判的。因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深圳盗窃价值2万元以上的财物,就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可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本案正是充分考虑了狗主人未受损,故而取了最低的刑罚。
疑问2 狗被追回来了,小偷也没吃到狗肉,为何最后还要判刑3年?
张兴彬认为,本案中的行为人阿苏尽管最终没有吃到狗肉,且狗也回到了主人身边,但是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说,阿苏的行为已经完成了盗窃罪所需的各项条件,符合盗窃罪的既遂认定。盗窃罪的本质是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至于行为人控制到财物后,是否对财物进行处理或者挥霍,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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