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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合作终止一公司拒尽“配合”义务惹官司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11-14 11:22

  海口网11月14日消息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一种关于“义务”的说法:那就是“如果你享有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今天告诉大家的一个案例却是:认可对方的权利,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虽然这种情况不为大家所熟悉,却是存在于现实中,下面就请大家看这样一个案例。

  合作终止双方就应否继续履行义务起诉争

  海南××开发公司拥有26部出租车运营权利。据悉,该公司是在1995年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购置26部出租车。在当时的情况下,为了运营程序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他们找到另一家公司(简称乙公司)进行合作。

  在此背景下,海南××开发公司作为车主方,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双方如何进行出租车联合经营管理的条款。

  据了解,在这份协议中,双方明确表示,由乙公司在合作中负责提供管理场地,并制定出租发包方案;由车主方提供26部车以及有关营运的批准手续。

  由于出租车的经营权是有年限规定的;因此,双方还针对此问题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运营年限,以这批出租车营运期限为准。届时,这批出租车的产权仍然归车主方所有,且有权对该批车辆更新或再申请经营权。

  去年下半年,26部出租车的运营期限已满,到了重新办理新的经营许可的时候。两个合作伙伴,却在该不该配合的问题上扯起皮来。

  原来,在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的时候,需要乙公司的配合。但双方在“该不该配合”的问题上各执一词:车主方认为对方有义务配合自己申请办理更新经营许可;乙公司却认为,双方合作已经终止,原来的协议也未有需“配合”的约定,因此自己没有这个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方需限期履行“配合”义务

  诉讼中,车主方认为,因为对方违约造成自己延迟申请办理更新26部出租车经营权造成损失,要求对方赔偿其5万元的经营损失。

  对此乙公司辩称:对方要求我方“配合”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权证,我方不知道“配合”一词何指?怎样配合,也不知道具体怎么做。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租车联合经营运营管理协议书》和《联合经营出租汽车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两份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赔偿经济损失事宜,美兰区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日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上述合同有效,被告需限期配合原告到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更新出租车经营权。


  律师

  点评

  认可对方的权利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认为,民事权利可以放弃,但民事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针对本案,陈剑律师指出:本案中乙公司和车主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出租车的产权仍然归车主方所有,且有权对该批车辆更新或再申请经营权。按照民事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该约定也隐含了这样一个意思:车主方要行使此权利,须由乙公司配合才能实现,那就意味着乙公司有配合车主方进行申请办理的义务。

  陈剑律师提醒市民:从法律关系而言,承担义务的情形,不仅仅是在“你享受某项权利,而必须承担相应义务”;还包括“你承认对方的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后一种情况,虽然也是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所确立,但一般市民却不太熟悉,这也是市民在处理合约时,需要注意的一点。

  案例二

  被三轮车刮倒

  6旬翁不治身亡

  屯昌警方:已对涉案无牌三轮车女司机立案侦查

  -飞来横祸68岁老人被撞不治身亡

  根据屯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今年8月24日晚,38岁的邓卿芬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侧三轮摩托车,从屯昌新兴镇往海口方向行驶。当晚20时许,邓的三轮车刮碰到在同方向行走的张珲,造成张珲受伤。张珲后辗转被送往海口治疗,但最后不治身亡。

  今年9月23日,屯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所做的责任认定认为,邓卿芬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张珲不负责任。

  据了解,死者的妹妹张某在事发后悲痛欲绝,一度卧床不起。张某及其家人介绍,肇事者邓卿芬是新兴镇一小学校长之妻,事发后并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邓卿芬及其家属并未就民事赔偿方面,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

  死者张珲的外甥钱强介绍,被撞的老人是其唯一的舅舅,今年68岁,是新兴镇某村的五保户,生前在当地小镇上养老机构居住,身体一直没有什么毛病,舅舅的离去对母亲伤害很大。

  屯昌警方已对肇事司机立案侦查

  上周,屯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人员介绍,11月7日,屯昌公安机关已对邓卿芬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随后该队民警出示了屯昌县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

  办案民警还出示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来,案发后当事双方曾相互协商,但一直未能就此案民事赔偿达成一致。交警遂对此案做出了调解终结书,建议死者家属走司法途径。

  钱强说,邓卿芬及其家人的态度无法让他们这些家属满意。“我们最无法接受的是,他们甚至没有正式道歉过,也没有在舅舅治疗时来看望,我们只是在赔偿方面谈过两次,可他们是能拖就拖。”

  据悉,死者家属此前提出约7万元的赔偿,后来因计算标准问题,家属方面的要求又有所提高。肇事方负担了死者的安葬费3000元。目前,老人的家属还不知道如何就民事部分进行下一步的索赔。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肇事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

  家属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陈达虎律师认为,此案系一起交通肇事案。

  一般来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将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此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

  另外,依照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生活、居住满1年以上的,可以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的赔偿金。

  答疑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该给员工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海口某企业员工王女士问:经常看到媒体上关于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说法,但一直分不大清楚,请问律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给经济补偿金还是赔偿金?

  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夏忠律师解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还是赔偿金,得具体看是哪一种情形的解除。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在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因为违约等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这种费用被称作“赔偿金”;第二种情况,则是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需要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第三种情况,在部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尽管属于合法解除合同,单位仍旧需要向员工支付一些经济补偿,这种情况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就叫“经济补偿金”。

  酒店从员工工资中扣押金是否合法?

  海口孙小姐问:酒店扣了我上个月300元工资,说是服装费的押金,我后来才知道,还没和酒店理论,酒店这种行为合法吗?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解答:您好,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企业在用人时收取劳动者押金,酒店收取员工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只要与求职者达成协议,就无权要求求职者缴纳任何押金。企业如认为被聘用员工违约,如有证据证明违约行为对酒店的经营造成了损失,可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刘江浩 王忠新] [编辑:谢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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