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建议有助保精神障碍者权利
民诉法博士孙邦清支持五位公民提出的修改民诉法的建议,他认为如果立法机关能够采纳,对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将有重要的意义。
孙邦清分析称,现行民诉法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
如果有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而且送他进入精神病院的又是他的近亲属,那么当事人在住院期间是很难获得司法救济的。
他认为可以借鉴澳门民诉法针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诉讼问题规定,无诉讼能力行为人如果和监护人有利害冲突,可以委托代理人。
此外,对于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亦应作出相应修改,应当允许精神障碍患者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由于患者住在医院本人实际上无法做到,他只能委托代理人申请,这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给予“被精神病人”被侵害的权利给予救济。
信件摘录
立法的难处在于全面考虑可能被滥用的因素。但是有了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经历,我们能够深刻理解在入院之后,不被当人看,一切只能委曲求全的无力感。我们可以想象这种情况:当监护权被滥用,医院又缺乏对利益冲突的审查能力,或有意无意地忽视明显存在的利益冲突,我们这些“非自愿住院治疗的人”,自主权被剥夺,利益被不当代表,置身于完全无助的境地。
假如被困医院的时候,我们能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作为代理人,医院接受这种委托关系,院方有机会聆听我们,或者我们自行委托的代理人的陈述,发生在我们身上的悲剧,可以降至最低程度。
作为一群曾经历过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无论我们是代表正常人,还是曾经的疑似精神病人,抑或是精神病人,我们只希望在权利受到限制之时,法律能确保我们作为一名公民,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作为自己代表的权利,给我们每个人留有自救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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