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2日,西城城管大队社区城管公示牌授牌,公开社区城管队员姓名、电话等。记者浦峰 摄
尚有10%的城市,城管不具执法主体资格
1996年开始实行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对行政执法主体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2002年,国务院又对《行政处罚法》所指的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内涵做出界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多年来,北京城管一直是北京市政市容委员会的二级单位,其执法行为明显不符各项法规。
在专家看来,在过去的14年中,如果北京城管以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以北京城管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就明显与国务院的要求不符。
另外,在过去的14年中,北京城管的工作人员并非都是公务员,还包括一部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外聘的协管员。
按照北京市政协对城管进行调研所撰写的报告,北京城管除了正式编制7000多人外,还聘用协管员、保安等6500余名,“他们主要由街乡招聘并支付薪酬,成分复杂,流动性大,很难管理”。
如果按照国家法规,并非所有北京城管的工作人员都有资格执法。比如外聘的协管员、保安等人,只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导,不能没收小商贩的物品。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协管员都实打实地在执法。
事实上,全国很多省市的城管都曾经或依然存在和北京城管相同的问题。近年来,在各地对城市管理的不断探索中,已经有不少地方注意到了城管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通过相应的程序将城管纳入当地政府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据罗亚蒙介绍,到目前为止,全国大概还有10%左右的城市还没有解决城管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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