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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2人虚报注册资本2000万忽悠诈骗 被判刑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11-18 16:47

  海口网11月18日消息 谎称能揽到工程,诱骗他人签订合同并获取大量非法资金。11月17日上午,海口中院依法对被告人柳冠美等合同诈骗、诈骗、虚报注册资本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柳冠美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被告人王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柳冠美,女姓,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百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逢润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王涛,男性,湖北省京山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海南红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海南逢润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谎称揽到工程签订合同诈骗汪某等人1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19日,时任海南百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百泽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柳冠美谎称能承揽到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东段项目约5万平方米的拆迁工程,诱骗汪某、黄某在柳冠美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24楼的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合作承包拆迁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东段项目工程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该项目,由柳冠美联系承揽拆迁工程项目,黄某负责拆迁施工。合同签订后,黄某按协议约定付给柳冠美“信誉借款”20万元,柳冠美收取20万元后,没有联系拆迁海口市海甸溪北岸旧城区东段项目。2009年4月,黄某发现受骗后,多次找柳冠美要求退款,柳冠美陆续退还5万元。

  谎称通过县领导拿项目骗取林某等签协议诈骗528万

  2008年4月14日,被告人柳冠美及王际学(另案处理)谎称能通过定安县县领导的关系拿到定安县“塔岭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诱骗林某与其在位于海口市金垦路的某酒店签订《合作承建定安县“塔岭农贸市场”建设及土地开发项目协议书》、《定安县“塔岭农贸市场”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承建该项目,由柳冠美向项目发包方定安县政府推介林某的专业技术与资金实力,促成定安县政府与其和林某签订开发建设合同,林某负责组织施工建设和销售。合同签订后,林某依约支付给柳冠美“合作信誉借款”100万元。同年6月5日,柳冠美又向林某索取5万元作为前期费用。同日,柳冠美让林某与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签订《定安县招商项目投资意向书》,并缴纳了350万元的资信金。此时,林某发现仍须通过招挂拍等程序才能承建该项目,与柳冠美、王际学对其通过定安县领导的关系拿到项目的承诺不符,便向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退还350万元资信金,同时多次向柳冠美追讨该105万元,但柳冠美至案发未退还。

  另查明,定安县塔岭农贸市场属定安县塔岭产业园区规划项目之一,定安县政府将土地划拨给定安县商务局,由定安县商务局委托海南铜锣湾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土地进行拍卖,海南北源实业公司竞拍成功。定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柳冠美与林某签订的《合作承建定安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协议书》中所列明的“基础设施”项目。柳冠美骗取林某的185万元后,没有与该项目的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联系、接洽,185万元被其挪作他用及个人挥霍。

  2008年11月9日,被告人柳冠美谎称通过定安县领导的关系已拿到定安县“环城南路延伸段市政道路、园林景观”工程,诱骗林某、陈某与其在某酒店签订《合作承建定安县“环城南路延伸段市政道路、园林景观”工程协议书》,约定柳冠美负责联系承接工程项目,林某、陈某负责组织施工,并约定由林某、陈某支付给柳冠美“信誉借款”150万元。合同签订后,柳冠美收取了林某、陈某支付的150万元。同日,林某因资金短缺要求柳冠美退还了20万元。柳冠美将骗得的130万元中的110万元交给吴江助(另案处理),自己挥霍了20万元。

  另查明,定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没有“环城南路延伸段市政道路、园林景观”的建设项目。

  谎称能拿到拆迁工程诈骗林某126万元

  2008年8月6日,被告人柳冠美谎称其拿到海口海甸溪北岸的20万平方米拆迁工程,骗取林某的信任后,让林某交70万元的工程押金后承领该工程。林某信以为真,按柳冠美的要求,在某酒店分三次共将69万元交给柳冠美。柳冠美收取69万元后,没有联系海甸溪北岸的拆迁工程,而是挪作他用及个人挥霍。

  2008年9月3日,被告人柳冠美谎称海甸溪北岸的拆迁工程项目即将入场施工,要求林某准备相关工程车辆和工程机械,并称其可以帮助林某找朋友预定工程机械,要林某预付8万元,后林某在某酒店交给柳冠美8万元。该8万元柳冠美并没有为林某预定工程机械而是挪作他用。

  虚报注册资本的用来忽悠诈骗

  海南逢润公司由被告人柳冠美与黄某于2005年12月发起成立,法定代表人柳冠美,公司住所地在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某广场大厦,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柳冠美占70%、黄某占30%。公司申请成立时柳冠美、黄某并未出资及验资,只领取了临时营业执照,成立后也未开展业务。

  2008年4月9日,被告人柳冠美、王涛为了合作关闭海南发展银行资产处置拍卖项目,二人共同商定将海南逢润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柳冠美、王涛,后王涛与柳冠美、黄某签订了海南逢润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柳冠美将其19%的股权、黄某将其30%的股权转让给王涛。同年4月25日,三人修改公司章程,将公司的股东由柳冠美、黄某变更为柳冠美、王涛,股权份额变更为柳冠美出资1020万元占51%、王涛出资980万元占49%,公司实收资本由0元变更为2000万元。

  在征得王涛同意后,柳冠美委托海南捷达投资咨询公司办理股东变更和实收资本变更事宜。5月12日,在柳冠美、王涛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经中间人代办垫资,从“柳冠美”、“王涛”的账户分别转账给海南逢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1020万元、980万元用于验资,次日,该2000万元从海南逢润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撤走转入海南鸿国贸易有限公司。柳冠美拿到验资报告后,与王涛一同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文件上签名,后通过海南捷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的股东变更及实收资本的变更。6月20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公司营业执照。完成变更登记后,该公司未开展业务,主要被柳冠美利用进行诈骗活动。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冠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6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柳冠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1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柳冠美和王涛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20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柳冠美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告人王涛对判决没有意见,表示服判。

[来源:南海网] [作者:陈望 敖日丹 胡坤坤] [编辑:陈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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