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征二:剩男剩女内心不设防
被告人张某谎称自己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学院,掌握英语和法语两门外语,是沙特驻华大使馆的翻译人员。与被害人樊某恋爱后,张某称工资卡上交父母后,自己生活拮据,身为“男朋友”的樊某大方地为“女朋友”支付了房租,还购买了手机、电脑等物品。之后,张某又编造了自己身患脑瘤需要手术,从樊某手中骗取了13万余元。
樊某事后说:“我看张某工作稳定而且年轻漂亮,很适合结婚,当时我们正在恋爱。她需要钱看病,我就给她了。”
然而在两人交往期间,张某未说过一句外语、未看过一篇外文,却从未引起被害人怀疑。
另一名被害人王某听信了张某的谎言,不仅为她支付房租等费用,还聘请她在公司做兼职,想通过她作为翻译人员的优势,给公司拉点生意。按理说这样的环境下很容易让被告人露出马脚,然而最终的结果是,张某同样以看病、旅游、请人吃饭拉关系为理由,从王某那里骗走了约8万元。
恋爱中的人容易被爱情冲昏头脑,天花乱坠的谎言让许多成年人失去了基本的判断能力。
法院的数据表明,在婚恋类诈骗的37名被害人中,年龄在25岁以上的单身青年21名,占56.8%。这些年龄较大的未婚青年在家庭、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急于完婚的心理极大地降低了他们的戒备心,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犯罪成功率较高。
此类案件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占42.3%,高于诈骗案件的平均水平。不少被害人甚至因此倾家荡产、负债累累。在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被害人也承受了巨大的情感伤害,有的甚至为此自杀身亡。
特征三:以网络为犯罪工具
网络交友区别于传统的婚介场所,其跨地域、跨空间的自由交友模式为渴望恋爱的青年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机会。中国目前约有1.8亿单身人士,有调查显示:85%的单身男女愿意在网络上寻找爱情,37.8%的适龄人群拥有网络恋爱经验,三分之一的网友支持身边人进行网恋,超过85%的单身男女相信通过网络可获得真爱。网络爱情得到了越来越多单身男女的认可,各种网络交友平台也应运而生。
被害人师某在世纪佳缘网上发布一条征婚信息后,便接连收到被告人李某的来信,师某让李某把证件和照片发到邮箱,李某却只发了三张普通照片,声称自己是一个好人,请她放心。出于对知名婚介机构、交友网站的信任,师某放下了戒心,与李某交往。最终,李某以购买基金、手机、笔记本电脑名义,先后三次诈骗了师某4万元。
在丰台区法院审理的26起案件中,借助婚恋网站、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网络工具实施的犯罪为16件,占61.5%。
法官表示,网络平台大大增加了婚恋类诈骗犯罪的隐蔽性。此类案件的被告人利用网络的虚拟性编造虚假身份或人际关系,然后伪造身份证明,用虚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诱使被害人转账实施诈骗,而且被害人很难查证。
防范婚恋诈骗
法院出招
法院通过判决惩治被告人是维护社会婚恋关系正常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婚恋诈骗的防范需要社会多方的共同努力。
首先要加大婚恋类诈骗案件的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公开审理案件、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大龄未婚青年等重点人群宣传婚恋类诈骗多发的势头、作案的方式、识别的方法等,提高公众防范意识,降低被害概率。
其次监管部门和相关网站应加强管理。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婚恋网站、社交网站的监督管理,引导网站提供健康的交友平台,规范网络秩序;相关网站要加强内部管理,通过设置友情提示、筛查不良信息等净化网络环境,防止网络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最后要注意加强对被害人的安抚疏导工作。在依法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要尽量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疏导被害人的不良情绪。尤其是对于遭遇严重情感伤害,心理波动较大的被害人要通过谈话、走访、心理干预等方式稳定被害人情绪,防止其采取极端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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