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23日消息(记者陈延鹏 通讯员王晓 黄燕)今年3月14日凌晨,丘海大道与滨海大道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与一辆大型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宝马轿车内4人当场死亡,引起社会关注。近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宝马车司机(当场死亡)父母、大货车司机以及保险公司等3被告共同赔偿3死者家属各33.8万元。
宝马车上4人车祸身亡
3月14日凌晨4时43分,钟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69966宝马小型轿车载着女孩叶某贞、陈某梅、陈某妮经过滨海大道与丘海大道十字路口处时,适遇林某驾驶的琼C35061半挂牵引车牵引着无号牌的半挂车沿丽晶路由北往南方向(该路段有标志标明禁止通行)行驶而至,由于钟某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导致琼B69966车的车头与琼C35061车牵引的半挂车的左后侧发生碰撞,致使琼B69966车翻车及半挂车上的集装箱脱落,造成钟某、叶某贞、陈某梅、陈某妮当场死亡及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
4月8日,海口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钟某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次要责任,叶某贞、陈某梅、陈某妮无责任。事故发生后,3名遇难女孩的亲属将遇难司机的父母、宝马车主、货车司机、海口万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7被告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给予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
3女孩家属获赔101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钟某酒后超速驾驶车辆不让右侧道路方向来车先行,以及林某驾驶车辆牵引无号牌的半挂车,在标志禁止的时间段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货车司机林某与死者钟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他们的侵害行为同时发生并直接结合导致三死者死亡,故林某与钟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钟某借车时并不饮酒,且有合法的驾驶证、宝马车也不存在安全技术问题,故法院认为宝马车车主李某在该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琼C35061车实际购买人为林某,万盛通公司仅属名义车主,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故法院确定万盛通公司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宝马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范畴,且宝马车司机钟某系酒后驾驶,故太平洋保险海南分公司依法不承担宝马车的保险赔付责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则在半挂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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